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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司法》复习笔记第三章

发表日期:2019-08-02 15:36 来源:河南自考网

  第三章 公司设立
  
  一、选择题
  
  公司发起人的资格:
  
  1、关于发起人行为能力的要求。
  
  2、关于发起人的国籍或住所地的要求。
  
  3、法人充当发起人时,应当受到法人宗旨的限制。
  
  4、关于法律的特殊要求。
  
  5、关于发起人人数的要求。P.58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必须符合以下几点:
  
  1、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发起人应至少为5人以上,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发起人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单位或人员,如党政机关、国家某些公务员以及竞业禁止义务限制的公司董事、经理等,不得充当发起人。P.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的文件包括:
  
  1、全体申请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由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的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公司住所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P.63
  
  二、简答题
  
  简述公司设立与成立的区别。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行为性质不同。公司设立属于民事行为,公司成立主要是由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引发政府主管机关核准的行政行为,公司成立是设立行为追求的目标和结果。
  
  2、行为效力不同。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但公司设立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成立。
  
  3、行为主体不同。公司设立的行为主体是发起人,公司成立行为的主体包括政府主管机关和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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